济宁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法重难点解读
2019事业单位考试在即,在接下来短暂的几个月里,我们应该怎样有效率的学习去突破重难点章节?古人云:知己知彼,百战不殆。只有深入了解考情,才能在考前的准备工作中做到有备而来,有备无患。综合历年考试情况来看,公基考试内容中法律部分的行政法是重难点部分,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行政法的重难点解读。
一、行政主体
二、行政处罚
(一)行政处罚的种类
(二)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
(三)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
1.简易程序
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,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,填写预定格式、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。
2.行政处罚的听证
行政处罚的听证,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,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、辩论和反驳,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。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,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;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。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。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,听证公开举行。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。
三、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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